9月6日,长春经开(600215)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、应诉通知书及《民事诉讼状》等,原告中国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向法院起诉长春经开,请求判令公司归还二笔贷款本金共1.65亿元,利息736万元,合计1.72亿元,同时要求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据介绍,长春经开于2003年8月和2007年2月分别在开发区支行分别借款1.35亿元和7455万元,现余额分别为9000万元和7455万元。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为该两笔借款提供担保,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
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7455万元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。